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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泡泡窩」夜景搶先看!宛如黑夜中發光的水晶球
2016年05月29日 19:16
點評:好美!!



▲因燈光而在黑夜中發亮的泡泡窩,宛如發光的透明水晶球。(圖/泡泡窩總監周嵩智授權提供,請勿隨京都旅館 予約意翻攝)

記者蔡玟君/台北報導

新北市八里文化公園露營區近日引進全台獨家的「泡泡窩」,讓民眾宛如走進珊迪的家,可以在此用餐、住宿,成為最近網友間人氣話題!繼日前為大家開箱泡泡窩內裝後,《ETtoday東森新聞雲》京都旅館 予約此次獨家帶讀者欣賞夜間版的泡泡窩風景,昏黃的燈光從內向外穿透,宛如一顆顆巨大水晶球靜躺大地,更添浪漫風情。



▲用餐專用的全透明泡泡窩。(圖/泡泡窩總監周嵩智授權提供,請勿隨意翻攝)



▲住宿用的半頭明泡泡窩。(圖/泡泡窩總監周嵩智授權提供,請勿隨意翻攝)

台灣業者獨家引進的泡泡窩共分2款,一款為全透京都旅館 予約明的泡泡窩,提供民眾用餐,泡泡窩營運總監周嵩智表示,泡泡餐廳是採用預約制,入住的房客都可以排定時程使用。但是食物需要自行準備。半透明的泡泡窩則提供住宿,內部提供電視、冷氣、雙人床、冰箱等家具,讓民眾躺下來就可見滿天星斗。



▲夜晚的泡泡窩用餐席,是不是超浪漫呢?京都旅館 予約(圖/泡泡窩總監周嵩智授權提供,請勿隨意翻攝)

為了增添氣氛,業者不僅在泡泡窩內鋪上人工草皮,搭配木質系桌椅更有在草地上用餐氣氛,當京都旅館 予約夜幕低垂,巨大吊燈暈染出昏黃光芒,使透明泡泡窩宛如夜晚中發亮的水晶球,透出一種浪漫靜謐氣氛,讓人更加放鬆的浸淫在大自然中。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2016年05月29日 04:10 文/劉瑞霖、劉霞
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深圳的臨時停車告示牌。(CFP)
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民眾受傷賠償責任歸屬問題,需視情形而定。(CFP)
案例2015年4月,在昆山工作的台商張先生與朋友自行駕車至上海遊玩,並入住某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後,張先生前往酒店停車場,打算到車上取些東西,不巧的是,在停車處附近有一處窨井[注:即用在排水管道的轉彎、分支、跌落等處,以便於檢查、疏通用的井,學名叫檢查井],由於沒有加蓋井蓋、也沒有設置任何遮擋物或警示板,張先生不小心左腳踩空而摔倒。事故發生後,張先生被酒店工作人員送至醫院,並被診斷為左脛骨骨折。張先生出院後,提出酒店應當賠償其因本次事故所花費的醫療費,還要求酒店賠償誤工京都旅館 予約損失。另外,經張先生瞭解,該酒店經營所在地的房產及停車場等係由酒店向某地產公司承租所得,且停車場由酒店委請某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因此,張先生提出酒店的房東以及管理停車場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各方未能達成和解,張先生遂將酒店、地產公司以及物業公司一併訴至法院。

解析

張先生的主張係基於大陸地區於2010年實施之《侵權責任法》,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安全保障義務人有義務採取一定的行為或措施來保護在其場所範圍內的人員免受人身或者財產侵害。由於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於不同保護對象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同的,實踐京都旅館 予約中,一般可參考以下因素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

一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履行安保義務時,有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有無達到同類行業從業者所具備的誠信善良的程度;

二是安全保障義務人所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滿足制止損害發生或擴大需求;

三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於特定人群是否採用了特別的保障標準,例如商場的臨時廣告等設施可能對未成年人帶來危險時,商場管理人是否採取了特別的保護措施,是否履行了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等。

另外,安全保障義務人需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因安全保障義務人本身的行為或措施不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遭受侵害,本案張先生遭遇的傷害應當屬此類情形京都旅館 予約。二是因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盡到安全防護責任,導致他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在這種情形下,第三人的行為係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應當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是造成損害的因素,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之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之侵權責任的份額。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地產及物業公司誰該賠

回到張先生的案例,張先生同時向酒店、地產公司及物業公司提出賠償主張,到底應當由誰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呢?經前述分析可知,對於張先生受傷承擔直接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是發生事故之停車場的直接管理人,根據物業公司與酒店之間的委託管理約定,物業公司除了對停車場停車、收費進行管理外,還需對停車場的設施承擔維修、養護以及管理等責任。

因此,該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有義務及時對停車場的窨井井蓋進行維修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以免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然,該停車場並未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僅沒有加蓋井蓋,也沒有在窨井周圍設置警示標誌,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該物業公司應當對張先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另外,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業者向住店客人提供停車位,可見停車位係該酒店服務的延伸部分。因此,酒店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確保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因服務、管理瑕疵等而引發人身傷害。然,該酒店對於其服務場所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既未及時報修,亦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誌或向住店客人作出提醒,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並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該酒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那麼,作為酒店的房東,地產公司是否也需承擔相應的京都旅館 予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該地產公司並未參與酒店及停車場的服務及管理,且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該地產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作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充分重視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充分考慮他人人身或財產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並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2016年05月29日 04:10 文/劉瑞霖、劉霞
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深圳的臨時停車告示牌。(CFP)
在酒店停車場受傷 誰應負責
民眾受傷賠償責任歸屬問題,需視情形而定。(CFP)
案例2015年4月,在昆山工作的台商張先生與朋友自行駕車至上海遊玩,並入住某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後,張先生前往酒店停車場,打算到車上取些東西,不巧的是,在停車處附近有一處窨井[注:即用在排水管道的轉彎、分支、跌落等處,以便於檢查、疏通用的井,學名叫檢查井],由於沒有加蓋井蓋、也沒有設置任何遮擋物或警示板,張先生不小心左腳踩空而摔倒。事故發生後,張先生被酒店工作人員送至醫院,並被診斷為左脛骨骨折。張先生出院後,提出酒店應當賠償其因本次事故所花費的醫療費,還要求酒店賠償誤工損失。另外,經張先生瞭解,該酒店經營所在地的房產及停車場等係由酒店向某地產公司承租所得,且停車場由酒店委請某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因此,張先生提出酒店的房東以及管理停車場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各方未能達成和解,張先生遂將酒店、地產公司以及物業公司一併訴至法院。

解析

張先生的主張係基於大陸地區於2010年實施之《侵權責任法》,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安全保障義務人有義務採取一定的行為或措施來保護在其場所範圍內的人員免受人身或者財產侵害。由於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於不同保護對象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同的,實踐中,一般可參考以下因素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

一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履行安保義務時,有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有無達到同類行業從業者所具備的誠信善良的程度;

二是安全保障義務人所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滿足制止損害發生或擴大需求;

三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於特定人群是否採用了特別的保障標準,例如商場的臨時廣告等設施可能對未成年人帶來危險時,商場管理人是否採取了特別的保護措施,是否履行了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等。

另外,安全保障義務人需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因安全保障義務人本身的行為或措施不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遭受侵害,本案張先生遭遇的傷害應當屬此類情形京都旅館 予約。二是因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盡到安全防護責任,導致他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在這種情形下,第三人的行為係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應當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是造成損害的因素,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之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之侵權責任的份額。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地產及物業公司誰該賠

回到張先生的案例,張先生同時向酒店、地產公司及物業公司提出賠償主張,到底應當由誰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呢?經前述分析可知,對於張先生受傷承擔直接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是發生事故之停車場的直接管理人,根據物業公司與酒店之間的委託管理約定,物業公司除了對停車場停車、收費進行管理外,還需對停車場的設施承擔維修、養護以及管理等責任。

因此,該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有義務及時對停車場的窨井井蓋進行維修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以免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然,該停車場並未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僅沒有加蓋井蓋,也沒有在窨井周圍設置警示標誌,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該物業公司應當對張先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另外,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業者向住店客人提供停車位,可見停車位係該酒店服務的延伸部分。因此,酒店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確保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因服務、管理瑕疵等而引發人身傷害。然,該酒店對於其服務場所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既未及時報修,亦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誌或向住店客人作出提醒,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並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該酒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那麼,作為酒店的房東,地產公司是否也需承擔相應的京都旅館 予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該地產公司並未參與酒店及停車場的服務及管理,且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該地產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作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充分重視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充分考慮他人人身或財產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並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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